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汉华易美公司与步步高公司网络图片侵权纠纷案

2024-01-13 11:59:30 作者:小编

  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汉华易美公司与步步高公司网络图片侵权纠纷案1.不论是普通的著作权人,还是专业的图片库经营者,运营作品、主张保护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对作品享有著作权。如权属不清晰、不完整,运营作品、主张保护权利则缺乏合法基础,甚至可能会侵犯真正权利人的权利。

  2.作品由创造性智力劳动赋予载体而随之产生。作者的著作权享有并不以发表或进行登记为要件,此系著作人身权的题中之意。但不能因此忽视了证明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发表时间与载体、受让协议与时间和作品内容在维权诉讼中对证明权属、权利保护期间、适用“实质性近似+接触”侵权判定规则中的重要意义。

  3.在署名者主张原始取得著作权的情形下,其在作品上署名,在于表明其系作者,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具备适用署名推定规则的前提条件。但同时还应当考虑署名系作者所为是否具有较高可能性,不能简单地适用署名推定规则;在署名者主张继受取得著作权或通过许可获得使用权的情形下,其在作品上署名(比如水印及权利声明和标记),仅是宣示其享有著作权或使用权,均非表明其系作者,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不能适用署名推定规则;在署名者未主张著作权或使用权的情形下,其在作品上署名,既非表明其系作者,亦非宣示其享有著作权或使用权,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亦不能适用署名推定规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星大道分公司

  2016年8月13日,美国盖帝公司作出授权确认书,确认该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这些图像展示在、和上。自当日起,指定汉华易美公司担任盖帝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汉华易美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上述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索赔。步步高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湘潭步步高广场”中使用了涉案图片,使用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

  法院认为,不论是普通的著作权人,还是专业的图片库经营者,运营作品、主张保护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对作品享有著作权。如权属不清晰、不完整,运营作品、主张保护权利则缺乏合法基础,甚至可能会侵犯真正权利人的权利。换言之,既然运营作品、主张保护权利,就应当持有并能够提供证明权属的证据。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确定权属是侵权认定的前提和基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权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权属。在署名者主张原始取得著作权的情形下,其在作品上署名,在于表明其系作者,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具备适用署名推定规则的前提条件。但同时还应当考虑署名系作者所为是否具有较高可能性,不能简单地适用署名推定规则;在署名者主张继受取得著作权或通过许可获得使用权的情形下,其在作品上署名(比如水印及权利声明和标记),仅是宣示其享有著作权或使用权,均非表明其系作者,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不能适用署名推定规则;在署名者未主张著作权或使用权的情形下,其在作品上署名,既非表明其系作者,亦非宣示其享有著作权或使用权,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亦不能适用署名推定规则。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汉华易美公司是否系涉案作品的权利人,汉华易美公司是否享有诉权;步步高公司和步步高分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汉华易美公司权利作品著作权及责任如何承担。而对于汉华易美公司是否系权利作品的著作权人这一事实的认定,涉及到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授权确认书、视觉中国网页截图、汉华易美公司于证据交换后提交的视觉中国后台界面、原图能否达到其证明目的等问题。

  一、关于汉华易美公司图片上的水印、网站权利声明、原图、后台上传截图能否证明汉华易美公司系权利人的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5日施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通常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即可初步证明署名者为作者或著作权人。但须注意的是,数码图片是一种以二进制编码形式储存在存储卡、电脑硬盘、光盘等介质上的数据,其物理性质决定了数码照片具有容易复制、存储、修改的特点,加盖水印或去除水印在当前并非技术难题,故不能仅以水印当做照片作者(其他著作权人)的署名来认定权利归属,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尤其是,在当前商业化图片平台管理薄弱、图片审核不严、大批量维权式销售社会反响强烈并存的社会背景下,为了平衡权利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一审法院认为对权利人水印、权利声明、授权书对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效力须结合发表时间、平台公信力、汉华易美公司的举证能力等因素进行个案综合判断。

  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网站链接显示:在诉讼过程中,汉华易美公司的网站存在涉案图片,图片上有“视觉中国”和“GettyImages”水印,网页下方有权利声明,但网页上无涉案图片的具体上传时间。汉华易美公司所提交的原图文件格式为jpg,大小为13.6M,像素为5058×3991,但其数据属性信息中无照相机型号、拍摄时间,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图片的拍摄时间。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后台上传截图显示:上传时间为2005年8月19日15:40,后台网址为,而非汉华易美公司主张水印图片的网站。另外,汉华易美公司注册时间为2012年12月,开办的网站的网站备案证号为津ICP备13002056号-2,上传时间与上述信息存在明显矛盾,汉华易美公司亦未能给出合理解释。汉华易美公司对其网站上的图片上传时间为何不公开的理由,庭后谈话中亦未给予合理说明。考虑到上传后台界面不具有公开性,步步高公司和步步高分公司有理由怀疑汉华易美公司可修改后台数据,故网站后台上传截图不能证明汉华易美公司上传时间为2005年。

  综上,汉华易美公司无证据证明标有水印照片的首次发表时间和上传时间。 一审法院认为,图片侵权纠纷案件的原告可分为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在汉华易美公司是作者(自然人)的情况下,汉华易美公司须提交未经修改的照片Raw原始数据格式、在公开报纸、杂志、网站上署名发表、著作权登记证明、拍摄相机等证据来证明其权属。而其他著作权人除了证明权利转让或其他情形外,亦须证明转让主体对图片作品享有著作权。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主张权利图片来源于盖帝公司,而盖帝公司作为法人,显然非照片的拍摄者。若汉华易美公司主张盖帝公司是著作权人,就必须提供盖帝公司与原创作者之间存在许可(转让)协议或者该图片是原创作者的职务作品,或者有著作权登记证,但汉华易美公司未能提供上述证据,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盖帝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其也不能授权汉华易美公司行使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关于汉华易美公司主张的授权确认书、网站水印图片、网站权利声明能否视为署名,能否达到初步证明权属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因汉华易美公司不能证明其网站上加盖水印图片的上传时间,其证据仅能证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视觉中国的网站存在该水印图片,此时图片上的水印不能被视为署名,汉华易美公司仍须进一步举证。换言之,若不能排除汉华易美公司在发生侵权行为后,甚至在诉讼过程中再将持有的相同数码图片自行加盖水印、上传自有或关联方平台的情形,首次发表时间无法确定,则此时图片上的水印就不应产生初步证明权属效力,汉华易美公司未尽到举证证明责任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即使步步高公司和步步高分公司未提出反证,汉华易美公司的举证证明标准也达不到高度可能性,仍应继续举证。此外,诉讼过程中,步步高公司和步步高分公司亦提交了证据证实在图行天下、天堂图库网站展示了与涉案图片相同的图片,图片上分别有“图行天下“”水印。因上述两图片素材网站图片亦标有水印,足以构成相反证据。而在证据交换后的法院指定期间内,汉华易美公司并未补充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系涉案图片的权利人,故一审法院对其就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汉华易美公司主办的视觉中国()作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图片交易平台之一,购入版权、出售版权、版权维护(维权诉讼)是公司商业模式的组成部分,其更应有社会责任和能力完善相应权属证据,更多的利用公证、作品登记、许可(转让)协议、标注水印图片上传时间等方式为日后维权做好铺垫。诚然,作品由创造性智力劳动赋予载体而随之产生。作者的著作权享有并不以发表或进行登记为要件,此系著作人身权的题中之意。但不能因此忽视了证明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发表时间与载体、受让协议与时间和作品内容在维权诉讼中对证明权属、权利保护期间、适用“实质性近似+接触”侵权判定规则中的重要意义。

  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称权利来源于盖帝公司,提交了盖帝公司副总裁的授权确认书以证明其就相关品牌的图片得到盖帝公司的授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图片系盖帝公司授权确认书附件品牌中的一张。在证据交换后指定期间内,汉华易美公司亦未提交补充证据证明盖帝公司官方网站、和存在涉案图片,故无法确认盖帝公司将涉案图片许可给了汉华易美公司。汉华易美公司主张其已获得盖帝公司授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就涉案图片起诉,事实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结合上述两点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在汉华易美公司权利基础不具备的前提下,汉华易美公司非适格原告,一审法院自无必要再行论证步步高公司和步步高分公司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故汉华易美公司诉请一审法院判令步步高公司、步步高分公司就侵害案涉图片著作权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汉华易美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专有使用权,是否系本案适格的原告。

  二审法院认为,不论是普通的著作权人,还是专业的图片库经营者,运营作品、主张保护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对作品享有著作权。如权属不清晰、不完整,运营作品、主张保护权利则缺乏合法基础,甚至可能会侵犯真正权利人的权利。换言之,既然运营作品、主张保护权利,就应当持有并能够提供证明权属的证据。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确定权属是侵权认定的前提和基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权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权属。

  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称盖帝公司通过收购数字视觉公司获得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汉华易美公司再基于盖帝公司的许可获得专有使用权。故汉华易美公司首先应证明涉案图片著作权产生和转让的权利链条,盖帝公司获得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其次应证明盖帝公司将相应权利许可给了汉华易美公司,汉华易美公司获得了专有使用权。

  对此,二审法院分析如下:一、涉案图片上的水印及权利声明和标记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能否推定著作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上述规定,在无相反证据时,根据署名可以推定署名者系作者,进而以作者为连接点,推定著作权归属于署名者,即通常所说的署名推定规则。但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中的署名仅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而不能顾名思义地理解为任何在作品上的署名。故适用署名推定规则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作品上的署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如果在作品上署名不是表明作者身份,则该署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不能适用署名推定规则。因此,适用署名推定规则,首先应识别作品上的署名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不能将任何在作品上的署名均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

  具体而言,在署名者主张原始取得著作权的情形下,其在作品上署名,在于表明其系作者,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具备适用署名推定规则的前提条件。但同时还应当考虑署名系作者所为是否具有较高可能性,不能简单地适用署名推定规则;在署名者主张继受取得著作权或通过许可获得使用权的情形下,其在作品上署名(比如水印及权利声明和标记),仅是宣示其享有著作权或使用权,均非表明其系作者,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不能适用署名推定规则;在署名者未主张著作权或使用权的情形下,其在作品上署名(比如本案中网站图行天下和天堂图片网标注的水印),既非表明其系作者,亦非宣示其享有著作权或使用权,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亦不能适用署名推定规则。

  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主张涉案图片上的水印及权利声明和标记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能适用署名推定规则推定著作权归属。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gettyimages”和汉华易美公司均非涉案图片的作者,“gettyimages”和汉华易美公司标注水印及权利声明和标记,仅是分别宣示其享有著作权或专有使用权,均非表明其系作者,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不能适用署名推定规则推定“gettyimages”享有著作权或汉华易美公司享有专有使用权;其次,汉华易美公司称盖帝公司系继受取得著作权,故即使“gettyimages”标注水印及权利声明和标记的行为可视为盖帝公司的行为,但与上述理由一样,也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不能适用署名推定规则推定盖帝公司享有著作权。

  如前所述,汉华易美公司主张其系基于盖帝公司的许可获得涉案图片的专有使用权,故盖帝公司如何从拍摄者处获得涉案图片著作权,盖帝公司获得著作权的权利链条是否清晰、完整是本案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为此,首先要确定涉案图片的拍摄者是谁,但汉华易美公司至今未能说明涉案图片的拍摄者是谁。其次要审查盖帝公司如何从拍摄者处获得著作权的。虽然盖帝公司于2005年收购了数字视觉公司,但拍摄者和数字视觉公司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数字视觉公司如何获得涉案图片著作权的,汉华易美公司至今未能解释清楚,亦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从拍摄者到数字视觉公司之间的权利链条缺乏证据证明,导致从拍摄者到盖帝公司之间的权利链条不清晰、不完整。在此情况下,步步高公司、步步高分公司亦无从核实盖帝公司的权利来源并进行反驳。

  虽然汉华易美公司提交了涉案图片的电子文件,但该电子文件的属性参数缺乏足够的证明力单独证明著作权归属,且修改时间为2019年6月19日,创建时间为2019年6月20日,没有有关拍摄时间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拍摄设备的信息,无法认定系根据涉案图片原图复制形成,不能证明盖帝公司享有著作权及汉华易美公司享有专有使用权。虽然涉案图片展示在网站和上,汉华易美公司还提交了授权确认书、涉案图片上的水印及权利声明和标记以证明权利来源。但这些证据均是“gettyimages”、盖帝公司和汉华易美公司对涉案图片权利的宣示,本质上属于当事人的单方面陈述,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从网站上的权利声明来看,展示在该网站上的图片并非均系“gettyimages”所有,其中部分图片系许可人或第三方图像合作伙伴所有,仅凭该声明不能证明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归属于“gettyimages”。且摄影师DanielMorel诉“gettyimages”和法新社之案亦说明,“gettyimages”对展示的图片并非都享有著作权。退一步而言,即使认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归属于“gettyimages”,在没有证据证明“gettyimages”与盖帝公司就涉案图片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也不能认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归属于盖帝公司。

  综上,在拍摄者到盖帝公司之间的权利链条不清晰、不完整的情况下,涉案图片的电子文件、涉案图片的展示截图、涉案图片上的水印及权利声明和标记、授权确认书,尚不能证明盖帝公司享有著作权及汉华易美公司享有专有使用权。

  现阶段知识产权维权面临的最主要困难,就是取证难。创作者在创作及确权过程中,如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是世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确定作品的权属是维护创作者权益的前提和基础,在数码时代的今天,数码照片等内容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较难证明这一致命弱点尤为显著。第一时间将创作作品进行原创认证保护,对创作者的作品进行确权,形成严谨的证据链。这将为创作者提供维权时司法采信有效的电子证据,从而保护创作者的权益。

  1、本报告基于研究价值和参考意义而选择编辑了部分案例,但这并不代表本报告赞同法院的观点及其判决结果;

在线咨询 拨打电话

075729289127